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民辖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在沈管辖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在沈,崔玉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在沈,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大洼县新开镇嘉实左岸小区*******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良,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水源镇赵家村。上诉人谷在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民初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民初46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审原告系劳务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做为原告的住所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刁 勇审判员 周贵祥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