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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彭诉被告侯翼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彭,侯翼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5954号原告吕彭。被告侯翼晨。(未到庭)原告吕彭诉被告侯翼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翼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42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借用原告广发银行、民生银��、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2016年4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侯冀晨本人(XXXXXXXXXXXXX)因急需用钱刷吕彭(XXXXXXXXXXXXXX)信用卡(民生、中信、广发、光大、交通、招商、华夏)现总额为142000元。因信用卡造成的利息和责任,侯冀晨愿意一并承担”的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16年7月21日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提供2016年5月13日-5月19日及2017年2月23日其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事实及被告拒绝到庭应诉的事实。其中2016年5月13日记录,原告称“民生36400元,广发48000元,华夏17000元,招商15000元、中信13000元,准确数字得15个了;”“这事说过不止一次,利息是个无底洞!”被告答:恩;2016年5月19日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称“肯定能下,就是不知道下多少,最少7、8万,我贷20,肯定能下”原告问,“啥时侯不知道有啥用啊!我也信能下,关键他也不给你准信!七八万广发一张就得没一大半!”2017年2月23日,原告问“你出庭不”被告答“我无所谓了”;原告问“出庭判决快”被告答“我去广州和老板后天走”原告问“不出庭那就还得审,不快利息又涨”被告答“现在我属于跑,身份证都不敢用”。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此案。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提供欠条,银行的明细及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有借刷原告多张信用卡进行消费的事实,且通过聊天记录足以说明,被告对于原告起诉事实是知道,并拒绝到庭应诉。综上,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律关系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4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翼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吕彭借款人民币14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芃审 判 员  佟 铃人民陪审员  金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