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彩英与赵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彩英,赵高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5民初1475号原告:丁彩英,女,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赵高彬,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丁彩英诉被告张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张高彬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33000元,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705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3500元及借款之日起应支付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经本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高彬欠原告丁彩英借款本息共计28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还款10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还款10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被告张高彬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赫华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