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钟添权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添权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48号罪犯钟添权,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添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7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添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添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添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添权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添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