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行初98号原告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办事处上水村猫冲1幢。法定代表人李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岚,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1353463委托代理人蒋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278606被告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花溪区行政办公大楼B区3层。法定代表人梅俊,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波,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442384委托代理人黄宜欣,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60421115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还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龙行神洲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永福审 判 员 霍守明审 判 员 颜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昂书 记 员 吴庭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