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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港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57483L。法定代表人:黄少平,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志敏,该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组织机构代码76657155-2。主要负责人:梁富福。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升镇政府)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东行处字[2015]0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东升镇政府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中东行处字[2015]02号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纠正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上不公平对待梁彩好的违法行为;2.确认梁彩好享有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自2015年7月31日起,恢复梁彩好在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处应获得的责任田分配额及其他财物等农村集体收益;4.驳回梁彩好的其他行政处理申请事项。随后,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政府于2016年2月6日作出了中府行复[2015]58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粤2071行初206号行政判决,驳回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的诉讼请求。经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粤20行终3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经催告,胜龙村沥心第十二经合社逾期未履行有关义务。现东升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恢复发放梁彩好自2015年7月31日起应得的集体收益(2015年和2016年应得的集体收益合计9400元)。本院认为:东升镇政府作出的中东行处字[2015]02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东升镇政府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中东行处字[2015]0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