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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亚静、田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静,田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39号之一申请人王亚静,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张京,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田伟,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亚静与被申请人田伟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冀0683财保3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田伟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伟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