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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冠与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李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25号原告:王冠,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长生,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冠与被告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王冠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