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冠与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李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25号原告:王冠,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长生,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冠与被告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王冠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