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52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鄂五峰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五峰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