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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树梅张开万与张小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万,傅树梅,张小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839号原告:张开万,男,1930年9月10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傅树梅,女,1935年1月27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群,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兰,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万、傅树梅诉被告张小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开万、傅树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万、傅树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万、傅树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开万、傅树梅负担。审判员  周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