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某与梁某、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梁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委托代理人普文华、张建国,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靳某廖某与梁某、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二、由梁某、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廖某借款本金253088.8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梁某、靳某负担10961元。因梁某、靳某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廖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梁某下落不明,未能当面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我局已在本院公告栏张贴该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2016年8月29日,本院通过省法院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信息,2016年9月20日执行人员到房管部门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靳某在浦发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人民币34523.12元,但因涉案已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冻结。经执行人员督促,被执行人靳某提出,其与梁某离婚后,两个孩子随其生活,现两个孩子均在上海读大学,生活压力很大,现租房居住,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因此只能够每个季度还款3000元,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靳某缴纳了3000元执行款。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梁某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廖某申请执行梁某、靳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云0422执22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杜跃梅审判员 马俊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