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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46号罪犯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因盗窃于2014年6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威文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近期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缴纳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2015年3月11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三次,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缴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图尔贡·买买提尼亚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