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辉辉与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辉,李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440号原告:黄辉辉(小名辉辉),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石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黄辉辉与被告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石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辉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借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本案所需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关系很好,被告李石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4年4月9日和5月9日分别从黄辉辉处借款2万元和3万元,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李石磊未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黄辉辉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2014年5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李石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黄辉辉借款,并向李石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辉辉30000元整。李磊2014.5.9”。后经黄辉辉多次催要,李石磊拒不还款,现黄辉辉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石磊向黄辉辉借款,并向黄辉辉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李石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黄辉辉要求偿还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黄辉辉要求的其他借款,因黄辉辉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黄辉辉要求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黄辉辉要求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黄辉辉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黄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石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