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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与马有云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25执6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毛某,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某,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天水忠信律师理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某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5)张民二督字第05号支付令,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其给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9813.48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协商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交撤执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