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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业满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4刑初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业满,男,1977年5月1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寿宁县,住所地寿宁县。因赌博、吸毒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9月20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缪启林,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业满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卢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业满及其辩护人缪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业满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被责令不得从事驾驶活动,驾驶证交付寿宁县公安局坑底派出所保存。2017年1月10日至13日,其与一微信名为“马到成功”的人(具体身份不详)联系购买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事宜,并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相片等信息,支付人民币130元向“马到成功”购买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017年2月16日10时许,陈业满驾驶闽J×××××号小车,途经寿宁县鳌阳镇际头仔路段,在接受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检查时,其所购买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驾驶证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手机号为180××××6789与150××××0052的通话记录、关于驾驶证档案号和证芯号的情况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寿公(鳌)行罚决字[2016]61号及寿公(坑)行罚决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寿公(坑)拘字(2016)2号《拘留证》、居寿公(坑)监居字(2016)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陈业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业满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购买证件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较轻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业满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