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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顺孟、罗发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孟,罗发坤,曹福秀,罗发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17号之一申请人:黄顺孟(身份证号码350823198306103710),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黄小强(身份证号码35082319811231371X),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发坤(身份证号码350823198210253714),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曹福秀(身份证号码352622198202105126),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罗发鸿(身份证号码352622197508070013),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南阳���双溪小学教师,住上杭县。在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顺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发坤、曹福秀、罗发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0000元。查明:2017年1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33000元,于2017年4月12日扣划,查询交警、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查明罗发鸿为学校教师每月冻结并扣划工资。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顺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发坤、曹福秀、罗发鸿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