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乐亭县。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炜莉、代检察员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昌黎县荒佃庄��,将周某1经营的科拉思纳昌黎直销店的门撬开,盗走貂皮上衣46件。经鉴定,被盗貂皮上衣价值共计334114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昌黎县荒佃庄镇,用钳子、改锥将周某1经营的科拉思纳昌黎直销店的门撬开,盗走貂皮上衣46件。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1被盗的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334114元。2017年1月10日下午5时,昌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人张某1、马某、刘某1、杜某、王某1、王某2、高某、万某、刘某2、刘某3、田某、崔某、史某、张某2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昌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钳子一把、改锥一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的事实清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作案工具钳子一把、改锥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佳晨人民陪审员 张雪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员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