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亚亚、魏洋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亚,魏洋洋,魏瑞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亚亚,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日被抓获,同年2月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1天),同年3月8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0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魏洋洋,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日被抓获,同年2月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1天),同年3月8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0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魏瑞坤,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日被抓获,同年2月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1天),同年3月8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0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亚亚、魏洋洋、魏瑞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宋亚亚,魏洋洋,魏瑞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亚亚,魏洋洋窜至本村陈某家后发现家中无人,便进到客厅后使用锤子、螺丝刀等工具强行把卧室门撬开,在卧室柜子里找到放在院子里的一辆奇瑞牌电动汽车的车钥匙,二被告人在共同商量后决定将车偷走变卖。当晚因电动汽车没电,二被告人未盗窃成功。次日晚上12时许,宋亚亚、魏洋洋伙同魏瑞坤再次来到陈某家,并将陈某家中的奇瑞牌电动汽车和两袋小麦盗走。宋亚亚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后三人进行分赃。经鉴定,被盗的车辆价值41962元;被盗小麦无法作价。案发后,赃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亚亚、魏洋洋、魏瑞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车辆转让协议书、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亚亚、魏洋洋、魏瑞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亚亚、魏洋洋、魏瑞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宋亚亚、魏洋洋参与实施全部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魏瑞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亦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宋亚亚、魏洋洋、魏瑞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亚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魏洋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魏瑞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两袋小麦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德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