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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昌贵与董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贵,董玉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078号原告:刘昌贵,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董玉英,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华,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刘昌贵与被告董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昌贵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昌贵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昌贵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