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喊妹、福建亿达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喊妹,福建亿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喊妹,女,傣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被执行人:福建亿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增龙,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闽0182民初1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亿达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现被执行人福建亿达纸业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亿达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潇棨主要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