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4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彬、李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李素云,毛桂玲,王毅,王琳,赵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62号之六申请人:王彬,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素云,女,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毛桂玲,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毅,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琳,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家春,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李素云、毛桂玲、王毅与王琳、赵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已办理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本院查明,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素云及其配偶苗干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于2014年7月3日出借给王琳、赵家春的49.4万元债权的十一分之六转让给申请人王彬,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在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号:(2017)皖淮国公证字第XX号),该转让债权系本案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申请人王彬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