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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任文科、崔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科,崔云龙,杨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任文科,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崔云龙,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瑞英,女,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文科与被执行人崔云龙、杨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2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2860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22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崔云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