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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夏昭兵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昭兵,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729号原告:夏昭兵,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佑兴,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64136C。法定代表人:XX安。原告夏昭兵诉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昭兵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昭兵撤回对被告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