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玉飞与武平先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飞,武平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飞,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武平先,男,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玉飞与被执行人武平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略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武平先自愿偿还李玉飞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万元,该笔欠款分十个月还清,即每月还款5800元,还款期限从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2日。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李玉飞与被执行人武平先于2017年5月8日经对帐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平先欠申请人李玉飞42000元整,并在3日内武平先向申请人李玉飞支付2000元,剩余40000元,武平先每年至少交纳10000元(每月至少交纳800元),执行费500元由武平先承担。被执行人武平先于2017年5月15日交纳2000元执行款及500元执行费。申请人李玉飞也已领取。同时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7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皓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