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鹏与高特威尔检测仪器(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高特威尔检测仪器(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018号原告:杨鹏,男,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特威尔检测仪器(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11层K户。法定代表人:陈瑞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霞,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系被告处经理。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世森,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高特威尔检测仪器(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洁人民陪审员 臧 玲人民陪审员 钟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