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贺敬丽、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敬丽,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贺敬丽,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所在地武强县新开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123号。法定代表人:刘立芹,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424.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相当于21424.5元的财产(利息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武强县分公司、衡水顺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