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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虎、李禹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大虎,李禹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54号原告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福龙路三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3473865D。法定代表人李建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大虎,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李禹慧,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虎、李禹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广州市豪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鲜 平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