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6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红义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义,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786号原告:陈红义,女,汉族,1972年7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胡朝万,重庆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号。负责人:李军,职务主任。原告陈红义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红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房屋预安置协议书》,以九龙坡区金凤电子园征地农转非安置房一套(2人户二居一室,面积65平方米以内)对原告进行安置;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盐村15社有土木结构的房屋30平方米,因修建九龙坡区高新大道,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房屋预安置协议书》,约定以九龙坡区金凤电子园征地农转非安置房一套(2人户二居一室,面积65平方米以内)对原告进行安置,同时约定了搬迁过渡费、补助费、奖励费、住房安置价格等,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原告乃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及房屋预安置协议书》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当事人因该协议书的履行发生的纠纷,依法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红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