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红强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红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29号罪犯刘红强,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西刑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强犯故意(间接)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洛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10月25日入狱服刑。2015年1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红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绵玉组织被告人刘红强等以圣源公司名义,在洛阳从事以没有商品但有高额点位回报为诱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通过亲情关怀、讲课利诱等欺骗他人加入,由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下线报酬牟取利益。2010年7月25日,伙同他人在洛阳市西工区租住处,为使被害人田某某从事传销活动,将其手机收缴,不让其对外联系,并限制其人身自由。7月25日凌晨,田某某欲翻窗爬水管逃走时坠楼受伤,刘红强伙同他人将田某某拖至洛浦公园河堤旁的草丛里,后刘红强因故离开。其同伙又将田某某抛弃到洛浦公园上阳宫小树林中,后田某某死亡。该系从犯、一人犯数罪。罪犯刘红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红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红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强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