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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月清与林志民、蔡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清,林志民,蔡全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956号原告:林月清,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志民,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蔡全有,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林月清与被告林志民、蔡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林月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月清以林志民、蔡全有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月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林月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