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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兵与高巧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兵,高巧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987号原告:王文兵,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高巧嬲,女,汉族,1976年1月出生。原告王文兵与被告高巧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巧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1日,被告高巧嬲及其丈夫李军卫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后,被告高巧嬲及其丈夫李军卫未偿还借款,李军卫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被告高巧嬲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高巧嬲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巧嬲与李军卫于2010年6月1日向原告王文兵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款条据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高巧嬲与李军卫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兵与被告高巧嬲及其李军卫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巧嬲作为共同借款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向原告王文兵偿还借款7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王文兵可以催告被告高巧嬲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王文兵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高巧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文兵偿还本金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高巧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彦军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张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