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来兴、邵青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兴,邵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徐来兴,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邵青华,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徐来兴与邵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来兴与被执行人邵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执行书漏写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被执行人尚有借款1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072元,执行费用2766元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威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