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张胜利、张利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张胜利,张利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467号原告:王小军,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人,东方三小教师,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利,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一拖东方红生活服务中心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利格,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一拖集团公司老干部处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小军与被告张胜利、张利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小军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人民陪审员 王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