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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任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1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任某应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任某在2017年5月31日前先偿还申请人10000元。剩余的案件义务,被执行人任某每月向申请人偿还2000元,直至所有的案件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已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0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