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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芳管辖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芳,营口市站前区鑫金泰管业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芳,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中天新城*号楼30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站前区鑫金泰管业经销处,住所地站前区建设街66-甲4。负责人钱江波,系该经销处经理。上诉人唐芳不服���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2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2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刁 勇审判员 周贵祥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