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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锦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锦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锦文,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无业。2012年8月23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锦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邓锦文利用其拾得的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和虚假的工作证明,冒用陈某向银行骗领并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储蓄卡(卡号:62×××14)和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62×××48)各一张,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透支上述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锦文委托家属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及利息,并配合陈某注销上述账户,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锦文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涉案信用卡开户资料、流水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涉案信用卡开户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还款、销户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还款凭条,涉案储蓄卡销户资料,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锦文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锦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归还了全部款项及息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锦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交的陈某某身份证、三张涉案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粉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肇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