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某,女,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中核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何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任抒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