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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栗相俊与栗相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相俊,栗相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1787号原告栗相俊,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宁国旗,周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栗相恩,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菊,女,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淮阳县。系被告之妻。原告栗相俊诉栗相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相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国旗,被告栗相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剑峰、周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于1990年合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原告的宅基地南北长15米,东西长16米,南邻空地,东邻路,西邻为坑,北邻栗相恩,面积为240平方米。原、被告相邻十几年相安无事。2016年2月份,原告扒掉旧房在该片宅基地上翻建新房时被告阻止不让原告建房,经乡政府司法所、土管所、村委多次调解无效,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欲盖房三层,后面不应该留窗户,应该留下水管且原告强占我家的小块荒地,故不同意原告建房。且原告的实际建筑面积远远大于宅基地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于2016年2月翻建房屋时,被告进行阻拦。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栗相俊,地址曹河乡曹集七组,图号170807035,用地面积240平方,用途宅基地,四至东路、西坑、南空地、北栗相恩,批准使用期限长期,南北长15米,东西长16米。经多方调解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原告在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翻建房屋,被告阻拦原告建房,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未提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栗相俊在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范围内翻建房屋(详见审理查明),被告栗相恩不得侵权。驳回原告栗相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