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与张孝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张孝春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96号原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号新地园大厦*楼。负责人:裴珊,该所主任。被告:张孝春,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孝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负担。本院向原告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退回案件受理费4625元。审 判 长 加孜拉·阿德尔汗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人民陪审员 姜 红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振 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