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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钰,柏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被执行人:柏钰,男,194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柏文胜,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柏钰、柏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