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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闫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020号原告:于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闫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于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某诉称,2016年11月10日,被告闫某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居红山区都市××区东户,至今已经居住五年。同时,被告住所地亦不在赤峰市松山区,故本院对此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