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闫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020号原告:于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闫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于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某诉称,2016年11月10日,被告闫某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居红山区都市××区东户,至今已经居住五年。同时,被告住所地亦不在赤峰市松山区,故本院对此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