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汪时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时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62号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0131786F(1-1)。法定代表人:丁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时兵,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时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