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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汪时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汪时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62号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80131786F(1-1)。法定代表人:丁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时兵,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时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