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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运才与安徽鸿伟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运才,安徽鸿伟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284-3号原告:曹运才,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鸿伟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区龙湖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峰,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文,男,该公司职工。原告曹运才诉被告安徽鸿伟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曹运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运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为445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减免诉讼费用34500元;本案诉讼费用10000元,保全费用5000��,合计15000元;由原告曹运才负担。审 判 长  谷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迎立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