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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樵彬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067号被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杜丽敏。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樵彬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樵彬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