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跃升诉被告绥芬河市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升,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81行初6号原告陈跃升,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阜宁镇朝阳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绥芬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兴柱,市长。委托代理人吴磊,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绥芬河市林业局。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学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沈良涛,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林业局职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升诉被告绥芬河市林业局林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达到其诉讼目的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跃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单国勇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朱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凡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