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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少方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0刑更71号罪犯王少方,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月9日被减刑释放。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威文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少方已于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为由,提请撤回对罪犯王少方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少方已于案件审理期间刑满释放,执行机关提请撤回减刑建议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山东省威海监狱撤回对罪犯王少方的减刑建议。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