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栾继成与胡凤艳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继成,胡凤艳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3465号原告栾继成,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徐素范,女,1955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胡凤艳,女,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石军,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栾继成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胡凤艳账号为XX上的存款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栾继成与胡凤艳之间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凤艳账号为XX的存款予以冻结6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陈 瑜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