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李国鑫、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军,李国鑫,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国鑫,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孙吴县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关兴,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孙吴县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大军与被执行人李国鑫、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纯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