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雪勤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雪勤,师洪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89号申请人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25层2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55594U。法定代表人崔峰。委托代理人牛明健,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红杰,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孔雪勤,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申请人师洪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申请人河南金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孔雪勤、师洪涛银行存款18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雪勤、师洪涛银行存款十八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