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时代广场A3综合楼2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5670-2。法定代表人:宣恒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23号6层61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56580507。法定代表人:林蔡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984995-2。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俊,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蚌埠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为采购的电缆安装工程的施工方、安装费用,以及案争工程人工费用调整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宣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兴辉审 判 员 魏 宁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龙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